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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专业委员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效能,山东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下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由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承担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机构自愿组成。 第三条 专委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全省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紧密联系行业实际,建立完善协商机制,指导各成员单位自律守信、务实高效地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自主约束管理,提升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专委会作为桥梁和枢纽,本着“行业自律、公开透明、入会自愿的原则”,重点为承保机构做好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供专家技术支撑和帮助。对安责险市场行为不作限制,对市场份额不搞分割分配。(修改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设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 成员大会职责: (一)传达学习国家、省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相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修改专委会暂行办法及重要制度; (三)审议年度工作情况; (四)审议专委会资金使用情况; (五)审定需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专委会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决议须超过参会成员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设机构。设理事单位9名,由协会理事单位中安责险承保机构和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机构担任。设主任委员单位1名,副主任委员单位4名,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落实成员大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落实国家、省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工作部署,审定年度工作规划、专项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公益服务,讨论协调重要事项; (三)审议专委会资金使用情况,审定专委会临时重大资金安排; (四)决定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根据主任委员单位或秘书长提议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换届应在成立大会召开前3个月。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调整理事代表时,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单位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并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职责: (一)组织落实理事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并落实年度工作规划、专项工作计划; (三)为成员单位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协调各专委会单位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会交办任务。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指导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要求,向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工作部署,每年制定全省事故预防服务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按程序审定后由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为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制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宣传培训、安全科普、交流合作活动等技术服务。服务内容提供给各成员单位使用,非成员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承保安责险的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岛分公司按照“谁承保谁服务”原则,根据专委会全省事故预防服务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服务目标、项目、质量标准及工作措施,保障事故预防服务资金,通过建立技术团队、委托技术机构、外聘专家等形式,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七条 承担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机构应按照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根据专委会全省事故预防服务实施方案,积极对接投保企业需求,落实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实施事故预防服务,确保事故预防服务效能。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事故预防服务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安全生产公益活动。通过制作公益宣传资料、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社会化的普惠型和科技型安全服务等形式,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助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 第十九条 专委会承担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基础工作。持续推进事故预防服务专业能力建设,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专家等遴选条件和工作机制,健全事故预防服务过程控制标准,构建服务评价体系,加强服务过程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专委会配合做好全省安责险监管云平台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全面、真实、准确报送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数据,实现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充分发挥辅助决策作用。积极对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需求,推动完善云平台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积极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基础研究,加快科技创新与事故预防服务融合,增加服务供给,延伸服务链条,推动事故预防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鼓励各成员单位开展个性化事故预防服务,积极选树培育示范企业,总结典型做法进行复制推广。持续推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拒不履行专委会决议,不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经督促提醒拒不整改的,报协会按程序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成员单位缴纳的协会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为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项目,按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由协会开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项目招投标、日常报销、办公成本等资金支出管理,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专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安责险专委会会员单位下一篇专委会成立脉络 |